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杨荣华在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36号中伦东海岸花园四号楼3层02号前后阳台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强拆决〔2026〕7号)、《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告知书》(清城综执缴告字〔2026〕第2号)和《更正通知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至杨荣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强制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强拆决〔2026〕7号)、《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告知书》(清城综执缴告字〔2026〕第2号)和《更正通知书》公告送达。
杨荣华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制股领取《强制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强拆决〔2026〕7号)、《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告知书》(清城综执缴告字〔2026〕第2号)和《更正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名单
2. 《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告知书》送达名单
3. 《更正通知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6月22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制股,联系电话:0763-3311612)
附件1.《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杨荣华 | 当事人在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36号中伦东海岸花园四号楼3层02号前后阳台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两个不锈钢玻璃结构雨棚。其中,前阳台雨棚长约5.2米,宽约3.5米,建筑面积约18.2平方米;后阳台雨棚长约10米,宽约2.8米,建筑面积约28平方米;上述两个雨棚建筑总面积共46.2平方米。 | 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经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准,本机关将于2026年6月2日后对当事人的违法建(构)筑物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请当事人于上述强制拆除日期前自行清理违法建(构)筑物内的物品,届时未清理的,本机关将对违法建(构)筑物内物品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代为临时保管。当事人须于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因强制拆除及逾期不领取保管物品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强制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强拆决〔2026〕7号) |
附件2.《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杨荣华 | 当事人在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36号中伦东海岸花园四号楼3层02号前后阳台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两个不锈钢玻璃结构雨棚。其中,前阳台雨棚长约5.2米,宽约3.5米,建筑面积约18.2平方米;后阳台雨棚长约10米,宽约2.8米,建筑面积约28平方米;上述两个雨棚建筑总面积共46.2平方米。 | 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的规定以及上述《强制拆除决定书》记载,按照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洲心街道办事处与湛江市恒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2025-2026年洲心街拆除违章建筑物、违法广告招牌及街办其他应急服务项目合同》,经湛江市恒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算审核,确定清拆方案和强制拆除费用预算。 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我局将按上述方案依法强制拆除。 请当事人自觉在我局实施强制拆除前自行拆除有关违法建设,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追缴相关强制拆除费用。 | 《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告知书》(清城综执缴告字〔2026〕第2号) |
附件3.《更正通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文书内容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杨荣华 | 当事人在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36号中伦东海岸花园四号楼3层02号前后阳台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两个不锈钢玻璃结构雨棚。其中,前阳台雨棚长约5.2米,宽约3.5米,建筑面积约18.2平方米;后阳台雨棚长约10米,宽约2.8米,建筑面积约28平方米;上述两个雨棚建筑总面积共46.2平方米。 | 我局于2026年5月27日对当事人作出的《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告知书》(清城综执缴告字〔2026〕第2号)中文书有误,现更正为“清城综执缴告字〔2026〕第5号”。告知书其他内容不变。 | 《更正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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